1、太監在古代主要服務于皇宮内廷,有時王府或公主府裡也使用太監。
2、唐代設内侍省,其長官為監及少監。《遼史·百官志》載,遼代南面官諸“監”職名,但在具體稱呼上,僅稱監。元代的太府和各監,多有“太監”一官。
3、明代諸監不設此官,在宮廷内專門侍奉皇帝及其家族。
4、明中葉以後,太監的權力擴大,擁有出使、監軍、鎮守、偵察臣民等大權。清代相沿,太監成為宦官的專稱,設總管太監等為首領,隸屬于内務府 我國曆代宦官的人數以明朝為最多,号稱十萬。清朝太監的等級極其嚴格,清朝宮廷内設有管理太監的機構稱“敬事房”。規定在督領侍下面,有大總管、副總管、帶班首領、禦前太監、殿上太監、一般太監和下層打掃處小太監之分。
5、發展至清代末期,太監等級更加複雜。在宮殿監中,就有總管、首領、掌案、回事和小太監之分;在各處所中又有首領、大師父、師父、帶班、陳人、徒弟之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