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要更換身份證的,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提交材料,之後繳納費用,等待一段時日,就可以領取身份證。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