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放棄共同财産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在對方自願的前提下,如果對方不是自願放棄共同财産的話而是被迫則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一方放棄共同财産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在對方自願的前提下,如果對方不是自願放棄共同财産的話而是被迫則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