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此時,另一方作為去世一方的配偶,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按順序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此時,另一方作為去世一方的配偶,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按順序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