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前後連接緊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可以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前後連接緊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可以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