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收快遞經常是沒接到電話,快件卻被放在了快遞櫃或者代收點。如果快件丢失,責任誰來擔?這不,阜陽市颍州區就發生這麼一件糾紛案,當冒失的快遞員遇上辭職的收件人後,價值6000多元的貨品就丢了。誰來進行賠償?看法院如何判。
2020年4月16日,快遞員小張(化名)和往常一樣給客戶送快遞,其中有三件快遞收貨地址為阜陽某服裝店,收貨人為朱某某。小張給這個服裝店送快遞有一年多,每次都是準時無誤。這次,因為派送快件較多,有些匆忙,小張看服裝店沒有人,将東西放在店内便離開了。
幾天後,小張接到了投訴電話,服裝店稱沒有收到快遞。小張有些詫異,經過詢問,收貨地址沒有錯,但朱某某半年前就已辭職離開。因她是店長,所以服裝店老闆沒有及時更改收貨人。在物流信息平台查詢,此次投遞也沒有朱某某收件的簽名。
朱某某說,自己沒接到小張的電話,對這三件快件并不知情。
價值6000多元的快件不翼而飛,到底該誰來賠償?服裝店老闆姜某某訴至法院。
近日,颍州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法庭上,小張堅持快遞準時送達,出現差錯的主要原因是收件人的信息錯誤,所以廠家和服裝店應擔責。
朱某某辯稱,自己離職了,沒有代收快遞的義務,快件丢失是快遞公司内部投送機制管理不善造成的。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涉快遞經過南京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價值為6578元。原告某服裝店向朱某某主張返還物品,但未出具充分有力證據,無法認定朱某某收到物品。
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小張在投遞物品時徑直放下便離開,未要求收件人簽字,應當承擔案涉物品滅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張賠償阜陽某服裝店損失6578元。
說法
問:快件丢失誰賠償?
答:情形一:在簽收前丢失。依據民法典,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故買方可跟賣方協商解決,要求其換貨、退款或賠償,賣家在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快遞公司追償。
情形二:快件在代收點丢失。快遞公司未經買方同意,擅自将快遞置于代收點後丢失。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故此時應不視為交付(簽收),買方仍可向賣方主張權利(補貨、退款或賠償)。
快遞公司經買方同意,将快件置于代收點後丢失。此時賣家即完成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與賣家無關。如果是有償保管,代收點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無償保管,若代收點證明對快件丢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買方隻能自行承擔損失,其他情況由代收點擔責。
問:快件丢失後,應賠償多少?
答:快件丢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價的,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和民法典相關規定賠償。郵政法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民法典規定,按照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問:維權過程中,需要留存哪些證據?
答:單号截圖,留存産生交易糾紛的訂單号;客服對話記錄截圖,比如客服不兌現下單時的承諾,就找到當時的交易快照;購買前跟客服核對的權益沒有兌現,就截圖客服記錄;貨物毀損圖片,貨物有損壞,商家不肯承擔賠償義務,就截圖貨物損壞細節圖和客服對話等。
記者 楚楠楠 實習生 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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