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敏方式展示信息?在杭州蜂鳥雲商實業有限公司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杭州蜂鳥雲商實業有限公司為推廣疫苗安全險,與杭州微象科技有限公司洽談蜂鳥向微象公司購買其非法下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兒童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由微象公司和蜂鳥公司工作人員将上述信息上傳至外呼平台,蜂鳥公司通過外呼平台撥打電話進行疫苗安全險免費贈送推廣,并将同意領取保險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導出,轉賣給平安公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脫敏方式展示信息?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脫敏方式展示信息
在杭州蜂鳥雲商實業有限公司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中,杭州蜂鳥雲商實業有限公司為推廣疫苗安全險,與杭州微象科技有限公司洽談。蜂鳥向微象公司購買其非法下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兒童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由微象公司和蜂鳥公司工作人員将上述信息上傳至外呼平台,蜂鳥公司通過外呼平台撥打電話進行疫苗安全險免費贈送推廣,并将同意領取保險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導出,轉賣給平安公司。
案件中辯護人認為:“外呼平台電話接通後,對方的手機号碼中有4位是被屏蔽的,蜂鳥公司無法下載數據、被屏蔽的号碼無法複原,即使接通電話外呼系統顯示了部分信息,也屬于無法識别被呼叫人的個人信息,必須經過微象公司匹配才能獲得完整數據,而微象公司并沒有提供不同意接受免費疫苗險的87598個被呼叫對象的個人信息給蜂鳥公司,因而即使汪紅寶構成犯罪,也應以接受免費疫苗險的客戶電話數而非接通電話數來認定犯罪數額”
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手機号碼中部分數字被隐藏,該部分公民個人信息也已被實際利用,而蜂鳥公司因掌握了管理員賬号,事實上可查看包括完整手機号在内的所有信息并可導出數據,對于标記同意接受免費疫苗險的客戶數據,也無須再由微象公司進行信息匹配外呼平台中的部分公民個人信息數據系由查春豔直接從微象公司獲取後上傳至外呼平台。故上訴人汪紅寶及其辯護人提出蜂鳥公司未獲取不同意接受免費疫苗險的客戶信息,及辯護人提出蜂鳥公司無法下載數據、被屏蔽的号碼無法複原,外呼系統所顯示的信息屬于無法識别被呼叫對象的個人信息,必須經過微象公司匹配才能獲得完整數據的訴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近年來,随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很多企業與個人均提升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所以普遍會采取對信息進行脫敏處理,而所謂的脫敏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去标識化,二是匿名化,《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附則中對匿名化和去标識化分别作了如下定義:“匿名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複原的過程”,“去标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使其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的過程”。據此規定,匿名化與去标識化并不等同,“在不借助額外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是匿名化和去标識化的共同點,但二者不同在于匿名化後的信息即便借助其他信息也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複原,而去标識化的信息在借助其他額外信息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重新識别特定自然人。
如果信息處理者真正對信息做到了匿名化,則此類信息是不受《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如果僅僅做到了去标識化,則該信息依然收到法律保護,因為去标識化意味着在借助其他額外信息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重新識别特定自然人。
所以本案中,法院不予采信辯護人的觀點也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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