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搞清,人釋放出來,是不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如是,則案件根本還沒有結束;如果确實是案件撤銷了,原則上,刑事拘留是沒有賠償的;在特定情形下,如果是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