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為未滿二周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緻,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