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曆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緻。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确定狀态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産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