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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繞不過的三大問題
投資人繞不過的三大問題
更新时间:2024-10-11 03:15:34

投資人繞不過的三大問題(什麼才是真正的)1

2020年,以“社會投資人 EPC”或“社會投資合作 EPC”模式斬獲地方開發項目大單的消息不斷傳來,僅中鐵建昆侖投資集團在2020年末兩月就獲得了超過1500億的項目。

實際上,在“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央企工程局均早有謀劃和布局。2020年尾,中建中标193億“社會投資人 EPC”項目,這是中建第一次中标此類模式,2020年中,廣東某地人才島300億項目,浙江某地未來城市200億項目,山東某地濱河生态城200億項目,大單均為中鐵建、中鐵或其牽頭的聯合體獲得,采用的方式也是“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

據青島公共資源網公布,12月28日,由中建集團牽頭、中建築港參與的聯合體中标上合中央公園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開發建設項目、上合國際能化中心建設項目、上合商務休閑酒店建設項目、上合央企綜合體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投資人 EPC), 項目總投資額約193.77億。

我們知道,“F EPC”模式合規的核心是要規避項目被定性為政府投資項目。其實,正是《政府投資條例》出台,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企業墊資建設”這一合規要求上升到國務院條例的高度,才使得“F EPC”模式難以實施下去,同時各大央企國企也同時要求減少投資類項目比例,增加現彙項目比例,對于優質的投資類項目需要報集團股份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實施,很多央國企工程局及其投資公司在當前形勢下很難作為“F”端介入項目融資環節,從而出現了“社會投資人 EPC”等新的合作模式。

投資人繞不過的三大問題(什麼才是真正的)2

那什麼才是真正的“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

“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即工程局作為工程總承包企業來牽頭建設本項目,同時中标聯合體單位導入資金方,實現項目投資,資金方獲取投資收益。其合規要義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業隻是工程總承包單元,不參與項目投資業務,也不承擔任何擔保,項目投資由聯合體資金方出資,那就是企業投資項目行為,不是政府投資項目了。《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企業墊資實施”,而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者提供的,可以不進行招标。

因此,采用“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下,是可以實現招引投資者和工程招标“兩标并一标”,從而避免工程中标的不确定性。

在“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下,作為社會投資人要能夠成為該項目公司實際控制人,項目資産要能夠被投資人所控制;同樣的,項目的建設資金由投資人去籌集,項目資本金要由投資人出,資本金之外的融資,也要由投資人通過項目公司去籌集并負責償還,建設完成後,業主單位逐年對項目産權回購,資金方實現安全退出。

投資人繞不過的三大問題(什麼才是真正的)3

“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優勢:

1)有效實現項目建設資金全覆蓋,确保工程實施。

由資金方負責資金籌措,按工程進度及時給工程局支付工程款,可有效規避工程實施過程中因資金鍊斷裂所造成項目爛尾風險。

2)不增加業主單位負債及現金流壓力。

項目公司獨立于業主單位實現融資,不增加負債,不上征信,建設期内計息不付息,合作期限可長達7年,項目交付後業主有充足時間操作融資置換,減輕業主單位現金流壓力。

3)降低業主單位負債率,無并表風險

對于業主單位,該模式與傳統“政信類”項目相比,項目融資主體為資金方全資控股的項目公司而非業主平台,業主平台對中标社會資本方工程建設資金的償還是基于《社會投資人 EPC合同》下的支付義務而非貸款融資合同下的還款義務,因此也不合并業主平台的财務報表。項目竣工後,業主平台公司将已經建設完成後以固定資産合并業主平台的财務報表,總資産數提高,負債率降低,而非債務并表。

4)無政策合規性風險

a、該模式實質上是把政府項目包裝成企業投資類項目,無論業主平台還是第三方擔保平台均為市場化平台,因此可有效規避新增政府隐性債務風險;

b、由于是施工單位和央企資金方作為聯合體中标标的項目,央企資金方建設期資金投放規模滿足《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付款規定(參照該規定,如果進度款低于當期已完工程進度計量款的60%,就可能構成“墊資”),因此該合作模式也不違背《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号)關于“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規定。

3)由于是資金方作為項目融資主體,業主單位在項目建設期融資出表,不增加業主平台債務。項目竣工後,可以作為資産進入到業主報表中,形成有效資産并非債務,符合15号文相關政策要求。

5)業主單位風險可控

a、避免資金斷裂,造成項目爛尾

該模式由于是資金方負責全部工程款資金的募集任務,項目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款支付管理工作。資金方通過項目投融資實現工程建設資金全覆蓋,确保項目在建設期内項目資金充裕,保證工程進度,防止出現資金鍊斷裂而造成項目爛尾。

b、規避部分施工單位的“占坑”行為

招标前期很多投标單位為了拿到項目,無底線承諾,實施過程中又出現融資困難,造成項目停工停産,甚至施工單位倒逼業主,不給農民工結算,慫恿農名工到業主單位滋事,易造成農民工因讨薪造成群體事件,給業主在管理和項目推進落地上帶來障礙。資金方通過合規合法的融資方式和資金實力,确保項目建設資金充裕,有效避免融資困難問題出現。同時因施工企業的特殊性,施工單位可申請在每年9月1日開學前和春節前提高付款比例,确保施工單位在特殊時間支付勞務人員工資。

c、工程實施進度和工程質量可控

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管控,全權由業主單位及監理公司監管、審核、通過後資金方方可實現付款,因此,業主單位對工程進度和工程監管實現全程管理,資金方等同于業主單位的“财務主管”,負責工程款資金融資任務,提升了業主單位項目控制權。

6)施工單位無墊資合規性風險

對于施工央企單位,不需要施工單位出具任何增信措施(包括保證擔保、遠期回購股權或受讓信托份額、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和安慰函等)且無需參股項目公司,不合并施工單位的财務報表,規避國務院有關《政府投資條例》明确要求“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的規定。

7)前期手續簡化

站在業主平台公司方角度,相較于手續繁瑣、管理嚴格的PPP推進流程,“EPC F”模式操作相對簡單,無需進行前期“兩評一案”論證和入庫辦理辦理工作,更能滿足地方政府和施工方對實施效率及短期業績的要求。

站在施工單位角度,該模式央企施工單位無需向其股份公司上報可研請示,由于項目公司為資金方100%控股,施工單位既未參股也未代持股份,因此對施工方來說該類項目屬非投資類項目,無需按照投資類項目要求上報可研請示,内部董事會即可進行決策,審批鍊條較短。

8)合作期限較長

該模式要求項目的合作期限(含建設期)控制在7年以内,能夠滿足市場上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推出的大部分“社會投資人 EPC”項目合作期限要求,且較其他資金方有絕對優勢,目前市場上其他資金方對項目的合作期限要求一般不超過3年,超過3年均需要施工單位對其發行的資管産品進行遠期受讓。

9)模式成熟可複制性強

“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作為國内工程承包商依托國内金融機構“走出去”搶占國外市場基建訂單的重要手段,近兩年也被廣泛地運用于國内基建市場,是市場對PPP以外投融資模式的自發補充。目前山東、河南、四川、陝西、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浙江、江蘇等地均在大規模推廣社會投資人 EPC模式。

10)業主方認可度高

該模式建設期不需要業主方回購,回購期内業主方可在整個回購期内平滑支付,拉長了業主方賬期,同時不影響項目施工進度;業主方以時間換空間,不會因為實施該項目而緻使其短期償債壓力激增或擠出其他潛在有效投資。另一方面,該模式項下的項目投融建主體為項目公司(SPV公司),而項目公司為央企資金方在項目所在地注冊成立的全資子公司,屬于屬地獨立法人企業,執行當地稅費政策及征收标準,并向當地繳納一切稅費(增值稅及其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因此該模式可以把稅收留在當地,利稅效應顯著。

綜上所述,從過往經驗來看,在經濟下滑以及資金政策收緊大背景下,投融建模式的項目會出現階段性爆發機會,在地方财力與拟上馬項目規模嚴重不平衡的大多數地方政府,若采用傳統的工程發包模式(EPC、政府購買服務、PPP)則根本無法滿足年度内投資計劃和保增長的要求(究其原因EPC項目受當地财政預算額度制約可實施的項目有限;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在财預87号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監管政策發布實施後已全面收緊;PPP模式鑒于較多地區财政承受能力已逼近警戒線,因此所能承載的項目也有限),地方政府出于保增長的考慮更易接受其他類型的工程發包模式。因此,“社會投資人 EPC”得到了很多業主單位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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