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票是一種信用憑證,由債務人簽發的,載有一定金額,承諾在約定的期限由自己無條件地将所載金額支付給債權人的票據。債務人為出票人,債權人或持票人為受款人。期票一經發出,出票人就負有絕對付款的義務,如到期不予支付,受款人有權訴諸法庭。期票可分為 一般期票和銀行期票;即期期票和遠期期票。
期票在到期前,可以由債權人背書轉讓,作為支付手段和購買手段進入流通領域。在西方國家,期票可以經過多次背書轉讓 。轉讓後的期票如果到期不能償付 ,背書人負有付款的責任。期票還可在到期前向銀行申請貼現,作為融通資金的工具,銀行按照一定的貼現率,預先扣除一定的利息。
銀行承兌彙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 樣本 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彙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我國的銀行承兌彙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實務中遇到過票面金額為1億元的。。銀行承兌彙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