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是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的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态。根據法律規定,中止執行是指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導緻的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一般來說,如果特殊情況情況消失了或情況有所改變,可以繼續執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并不是對執行的終止,并不是說直接把程序結束,而是一種暫時的中止,要視後續的情況變化來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