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未按照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擔保合同所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财産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利。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最常見的擔保物權就是抵押權。所謂抵押權,就是為了擔保債務能夠履行,債務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将其擁有的财産抵押給債權人,并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時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債權人就抵押财産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并不會轉移财産的占有。最典型的物權擔保方式就是買房時的房産抵押,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同時向銀行借款并以房産作為抵押,房子依然由購房者占有,但如果購房者違約不償還借款,銀行有權将房産出售并優先用售房款償還銀行債務。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的含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