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夫妻房産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房産進行分割,所以,在分割夫妻房産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對婚後取得房産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确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産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财産。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産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财産,不計入共同财産的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财産,婚後财産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二)《婚姻法》第39條也對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