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該條的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為一種特殊的複合性不動産所有權,其是關于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産生的管理權三者的結合。此三者相互依賴、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構成了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該條的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為一種特殊的複合性不動産所有權,其是關于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産生的管理權三者的結合。此三者相互依賴、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構成了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