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定金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提,隻要當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代替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