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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百姓賦稅
明朝百姓賦稅
更新时间:2024-12-29 12:14:06

明朝百姓賦稅?财政的要點在開源節流有明一代,其财政收入在人丁、在田地、在鹽茶;其支出在皇室、在官僚、在軍事、在工役河渠事人丁有役,田地有賦,對鹽茶實行專賣政府編制黃冊管人,繪制魚鱗圖管田,頒發鹽引管鹽利用京杭大運河運輸漕糧供給京師,實行開中鹽法充裕邊防,與遊牧民族進行茶馬互市,嚴格控制海上貿易,閉關鎖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明朝百姓賦稅?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明朝百姓賦稅(明代的賦稅)1

明朝百姓賦稅

财政的要點在開源節流。有明一代,其财政收入在人丁、在田地、在鹽茶;其支出在皇室、在官僚、在軍事、在工役河渠事。人丁有役,田地有賦,對鹽茶實行專賣。政府編制黃冊管人,繪制魚鱗圖管田,頒發鹽引管鹽。利用京杭大運河運輸漕糧供給京師,實行開中鹽法充裕邊防,與遊牧民族進行茶馬互市,嚴格控制海上貿易,閉關鎖國。

明代以黃冊登記戶口,根據戶貼的記錄,并配合裡甲制度,部勒而成。每十年更定一次,共計四本,縣、州府、布政使司各存一份,上呈戶部一份。呈送給縣、州府、布政使司的,冊面為青,而呈送給戶部的,冊面為黃,故稱黃冊,存放在南京玄武湖(舊稱後湖)。每戶給予戶貼,按職業分籍,以民戶、軍戶、匠戶為主,民籍掌于戶部,軍籍掌于兵部,匠籍掌于工部。每110戶編為1裡,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裡長,剩下100戶編為10甲,每甲10人。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村曰裡,統稱坊廂裡甲。

裡甲制度構成明代鄉村的基礎組織形式,類似現在的大隊和行政村,而糧長可能監管10到30個裡,類似于現在的鄉鎮。裡甲、糧長之上是縣,縣直接對州府負責、州府直接布政使司(省)負責。京師(北直隸)、南京(南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廣、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并稱兩京十三省,構成明朝的核心統治區域。十三省的布政使司和兩京的州府直接對中央政府負責。戶部則設置十三清吏司,分管十三省賦稅;兩京的賦稅則交由山東、雲南等幾個清吏司共同分擔。

黃冊以戶為單位,詳記各戶的丁口與财産狀況,凡屬于同一業戶的坐落不同的土地也登記在其中。一旦明了各戶的丁口和土地占有情況後,便可以定科則的高低、賦稅的多寡,這是黃冊最大的功用。魚鱗圖以土地為主,與黃冊相互為用,詳載土地的形狀、性質、等級及種類。這樣一個區域内所有土地的狀況,均可按圖索骥,一目了然。而且如果戶口有轉移,土地有分割,隻有黃冊,很容易發生混亂而無法明了地權狀況,魚鱗冊可以補救黃冊的不足。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經曆由人頭稅為主到土地稅為主的變遷。秦漢實行編戶齊民制度,作為國家征收賦稅和征發徭役、兵役的依據。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土地稅輕而人頭稅重。這種政策顯然十分有利于大量田地的擁有者,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為逃避難以負擔的賦役,隻能托庇于豪門,使得兩漢豪族勢力興盛,延續到魏晉南北朝,則形成世族政治。經曆隋唐租庸調制度的過渡,唐中期楊炎實行兩稅法改革,以資産和土地的多少作為納稅的标準,改變戰國以來以人頭稅為主的賦役制度,成為了古代賦稅制度史的轉折點。

然而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征收土地稅比征收人頭稅要繁瑣得多,這裡面不僅有技術上的困難,也有諸多政治上的阻力。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的氣候、土壤、地形各異,農作物多種多樣,勞動力情況不同,還有市場、土地占有和租佃關系的差異,因此很難簡單地将統一的稅收制度貫徹到帝國的每個角落。而大量土地的擁有者,非富即貴,對其擁有土地征收更多賦稅,一旦過多觸犯到權貴階層的利益,很容易招緻他們的強烈反對。

明代整體上沿襲了兩稅法,早期以實物稅收為主,民衆親身應役。役分為裡甲(按戶計)、均瑤(按丁計)、雜泛(上命非時),賦分為夏稅、秋糧。夏稅以米麥、錢鈔、絹為主,秋糧以米、錢鈔、絹為主。明代實行定額稅制,就1578年兩京十三省各省稅糧定額而言,南直隸601萬石、山東285萬石、江西261萬石、浙江252萬石、河南238萬石、山西231萬石、湖廣216萬石、陝西173萬石、四川108萬石、廣東100萬石、福建85萬石、北直隸59萬石、廣西37萬石、雲南14萬石、貴州5萬石,共計2663萬石。北方的山西和陝西兩省則以所有的起運稅糧全額輸往本省境内的七個邊鎮,南方的雲貴、廣西則稅收很少,因此東南成為大明最重要的賦稅來源。

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山東、河南七省,因為臨近大運河,成為征運漕糧的地區,歲額四百萬石,主要供給邊鎮的軍饷,少量供給邊鎮。除漕糧外,由蘇州、松江、常州、嘉興和湖州五府供納白糧,歲額二十一萬石,供給宮廷、宗人府及京官祿糧。漕糧的運輸經曆了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的轉變,總體來說各地糧食彙總後,先運輸到淮安、徐州、德州、臨清及天津等多處水次倉,再由官軍運輸到京倉、通州倉。官運還是民運,路途的遠近,運輸費用的承擔、漕糧的接收、運輸、交納各個環節潛在的漏洞,造成了漕運的複雜性。

就底層的稅收機制而言,稅收的征收至少涉及征收、打包、解運、接收四個環節,其中地方的收稅人要負責物品的計算、分類、打包、臨時存放和最後的解運,有時也要承擔長途運輸。實行糧長制的地區,則由裡長征收本裡稅糧,統一彙解到糧長,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糧長負責點看現數,制定計劃,實施解運。糧長通常由地方官佥選,需親赴南京戶部領取勘合,解運賦稅到指定的部門,便完成解運。其中的運費按比例由納稅戶提交,在解運過程中任何物品的虧折與損毀都要由糧長賠補。

朱元璋起初定都南京,因為處于南直隸的腹地,東南發達的水路交通使得物資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運輸到京師,此時運輸并未成為一個大的問題。随着朱棣遷都北平,在有效進行軍事防禦的同時,也對物資運輸提出了很大的挑戰。明代并未積極發展海運,其運輸大動脈主要依賴于京杭大運河。永樂九年重開會通河,打通東南到京師的水上交通線,不過京杭大運河并非一路坦途,經過諸多不同的地形,如何讓船隻經過高低不同的水系就是要面臨的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水量的問題,水量影響到通航能力。像山東臨清之所以成為京杭大運河一個名城,就在于常平-臨清段地處丘陵地形,需要層層修建諸多閘門,将船隻的位置逐漸降低/升高,這樣船隻便可通過這段丘陵地區。而船隻通過這個地區通常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需要排隊、交稅等,從而有了商貿聚集的條件,也就造就臨清的繁華。類似的情況很多,為維持京杭大運河的有效運轉,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和物力,長距離的運輸成為了政府和民衆的一項負擔。

而對于遠離大運河的地區,長距離地進行實物運輸實在是得不償失,便有了稅收折銀的必要性。通過流通白銀、銅錢、紙鈔,以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紙鈔最早起自宋代,元代錢法不行,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以本錢多少決定紙鈔的數量。而明代對此缺少足夠的認識,大肆印制紙鈔,造成通貨膨脹,以至于紙鈔快速貶值,事實上被廢棄。因為曆史沿襲等諸多緣故,銅錢在明代也未能大規模推行成功,白銀成為了流通手段。

起初墨西哥等國外白銀的大量流入,市面上流通白銀也比較多,賦稅折銀比較符合政府、民衆的利益。随着遼東戰事的爆發,大量的白銀從全國各地彙總到京師,繼而轉運到邊鎮,後又多流向東南,部分白銀被商賈、官僚存入地下,未能再次在市場流通。盡管賦役合一、統一征銀的出發點是好的,減少了民衆運送稅糧的痛苦,也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繁榮,但流通白銀的減少造成的通貨緊縮,使得民衆使用白銀交納賦稅相比實物稅收事實上承受了更大的負擔。

而在軍事方面,終明之世,邊防甚重,尤其是在北邊防衛方面,需要應對來自蒙古和滿清的壓力。明代修築萬裡長城,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綿亘萬裡,由各地分地守禦,初設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四鎮,繼設甯夏、甘肅、薊州三鎮,而太原總兵治偏頭,三邊制府駐固原,是為九邊。如此漫長的邊防線,如何保證軍事供給就是一大難題。

明代早期,寄希望于軍屯實現自給自足,再通過民運糧和開中鹽法,以外來的糧食來調節軍屯的不足。軍屯制度衰落後,更依賴民運糧和開中鹽法。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因為臨近九邊,則成為負責民運糧的地區。雖然民運糧是起運稅糧的一部分,不屬于額外攤派,但是九邊多在險要之地,路途遙遠,糧食的運輸成為一項重要的負擔。每向邊鎮運輸一石糧食,運輸費就可能消耗一石糧食。正因為此,才有了用納銀的方式來代替運糧。部分地區的民運銀直接解赴邊鎮,部分地區先解到戶部太倉庫,再由太倉轉運到邊鎮。

然而銀子畢竟并不能當飯吃,糧草、馬匹才是軍隊最直接需要的。為确保邊防供給,明代早期曾實行開中制,在國家控制鹽的生産、掌握食鹽專賣權的前提下,根據邊疆需求出榜招商,應招商人把政府需要的米、豆、粟等軍需輸送到邊地衛所,換取政府頒給的販賣食鹽的憑證一鹽引。然後商人憑借鹽引到指定鹽場支鹽,最後到指定地區銷售。開中制下,商人為了獲取鹽引,需要到邊鎮交納糧食。考慮到糧食運輸成本問題,有的商人就在當地購買糧食交納,有的商人召民到邊地開墾田地,将收獲的米谷,就近上納,稱為“商屯”。開中和商屯不僅充裕了邊防,對于邊區的開發和繁榮也有極大的貢獻。

然而要保持開中制的有效運轉,有幾個前提條件:其一換取鹽引的納米數量比要适合适,讓商人有利可圖。其二有鹽引要有鹽可支,鹽商納糧後,不能沒有官鹽供鹽商支取,其三,控制私鹽。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納糧開中的弊端日深,開中制的形态也逐漸由實物開中演變貨币開中,由納糧開中演變為納銀開中,商人運輸銀赴邊開中。葉奇變更鹽法,實行運司納銀制,先将銀子收到太倉,再分給各邊。起初戶部太倉輸送到邊鎮年例銀數量并不大,更多時候為了應對突發的邊防壓力;随着賦役折銀及邊防壓力越來越大,戶部的年例銀,成為邊響的主要來源。舊有的邊鎮糧饷的供給系統被破壞了,新的供給制度卻未能有效建立起來,邊鎮糧價飛升,為了保證邊鎮世兵的生活,就必須向邊鎮供給更多的白銀,邊鎮的年例銀成為戶部一項沉重負擔。

像這種對新問題、新情況的應對無力體現在财政的方方面面。明代強調中央集權,在對自己的集權,也在對他人的分權,各方相互制衡彼此約束。在明代的政治體制下,除了皇帝外,并沒有一個中樞機構來管理帝國的财政。然而中國幅員遼闊,皇帝一人之力根本無法應對如此繁重的工作,對于國家的治理必須借助文官集團,同時又借助宦官、權貴來制衡文官集團。張居正進行十年改革,然而大學士隻有建議權,法理上卻不具備管理财政的權利,隻能靠着個人威望推行。

在帝國建立之初,百廢待興,各方關系比較簡單,簡明與化一的财政制度比較适合當時的帝國情況。洪武皇帝出身社會底層,稅收定額制度、禁止縣官下鄉等均是出于保護底層民衆的目的。然而帝國向後發展,各方關系變得複雜,中國内部多樣性使得任何來自與中央的單一控制都是不切實際的。朝廷在首都制定法律,很難考慮到素有的因素。當上層制定的政策無法與下層的具體情況相适應時,地方上進行改動與變通成為必要。突破常規的做法往往是認可臨時特定。這種方式較為穩健,但是要花費很長時間,也容易造成法律的濫用。

下級部門對上級部門有财政責任,上級部門不對其下屬負責,他們甚至也不必去解決下屬部門的技術性、細節性問題。整個财務體系構成中,賦稅基本都運往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十分有限。而地方又要解決很多具體地方性的事項,需要的變通方法來應對,通常做法所需的物資和人力都來自徭役,這是一項比較大的負擔。然而地方上的變通無法彌補基本制度設計的缺陷,理想和現實的背離讓明代并行兩套制度,而無法進行深刻徹底的改革。

在以農業為根本的明朝,财政制度缺少足夠的彈性,國家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土地,在整個經濟構成中工商業占比很少。帝國政治管理原則在穩健,傳統儒家有關義利之辨的治國理念,更看重是相對地公平和公正,并不倡導優先發展經濟力圖先建立更大蛋糕再在一個新的層面上均衡各方利益。在相對和平的年代,這并不構成很大的問題。當外有強敵、内有憂患時,支出越來越多,而收入卻越來越少,隻能靠着加派來應對戰事,終至于帝國的财政不堪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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