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屬于商業銀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來。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産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财産、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三農的概念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農業比重很低,有些隻占5%以下,作為信用社服務對象的農民,雖然身份沒有變化,但大都已不再從事以傳統種養耕作為主的農業生産和勞動,對支農服務的要求較少,信用社實際也已經實行商業化經營。對這些地區的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