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村建房用地的批準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嗎?
雖然農村的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但是村民要使用土地建房也需要經過行政機關或者是村委會的批準,那麼對這一批準行為不服,能否提起訴訟呢?沈律師今天通過最高法的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王先生的房屋在2015年時被鑒定為危房,鑒定公司建議對這一房屋進行加固處理或者拆除重建。2016年,王先生申請原址翻建,村集體讨論後沒有異議,報上級審批,上級也同意了王先生的申請。而鄰居餘先生,對行政機關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其主張鄰居王先生此次經批準建設的房屋建築面積和占地面積均超出了王先生原始土地證的記載面積。同時,原有的房屋是平頂房,現在将要建成坡頂房,導緻餘先生與王先生所建房屋的間距不足,影響了餘先生的房屋使用。但是市政府作出了複議維持的決定。餘先生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駁回了餘先生的起訴,于先生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也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裁定,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區政府同意批準的建房批準書中載明,用地面積和建築占地面積均未超出原始集體土地證記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也沒有占用原告的用地面積,對于先生的權益不産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同時,對于房屋的層高與相鄰戶之間的建築物間距,則屬于規劃審批的事項,如果餘先生認為這一規劃許可的行為對其房屋房屋産生影響,應當另行起訴規劃許可的行為,而非起訴用地批準行為。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于先生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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