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後能改名字,隻要滿足條件即可。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機關認定确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給予更改。
變更姓名的有關規定:
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确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