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内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标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确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内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标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确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