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标準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屬性,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千米每小時,整車質量還電池不超過55千克。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标準電壓不超過48V。不滿足以上任何一項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即被定義為機動車。
2、這一新規範從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如果被認定為輕便電動摩托車,對應的是考F證,速度在25-50km/h範圍内的,需要在機動車道的最右側騎行。如果被認定為電動摩托車,對應的是考E證,速度在50km/h以上,這樣的電摩是可以上高速的,而在高速上的速度為60-8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