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追收債權的主體為管理人。為使管理人更好地實現對債務人财産的管理,保護全體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隐匿和轉移财産,《企業破産法》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财産持有人有義務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财産。
對外追收債權的主體為管理人。為使管理人更好地實現對債務人财産的管理,保護全體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隐匿和轉移财産,《企業破産法》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财産持有人有義務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