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不定期房屋租賃應具備條件是: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确。對于不定期租賃,由于沒有時間限制,法律才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僅出租人有權随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權随時解除,從而随時終止租賃關系。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沒有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又不能确定租賃期限。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後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能夠确定期限。
3、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将租賃合同的期限約定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但合同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