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門員持球的規定:
1、守門員用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2、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後,一旦将球置于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态,這種情況不論出現在行走四步之前、之中或之後,隻有當處于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
3、守門員不允許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但不包括同隊隊員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
4、守門員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5、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5秒,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