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财産分割也是不同于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财産的分割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等權利。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财産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産,按雙方所占有的财産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産,可以歸屬于男女雙方一方所有,并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财産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