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招标:公開招标應當發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報刊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2、建築工程投标: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編制投标文件。
3、建築工程開标:開标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主持,邀請評标委員會成員、投标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4、建築工程評标與定标:評标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進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負責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對所有投标文件進行審查,對與招标文件規定有實質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應當決定其無效。
【法律依據】
《招标投标法》第十條規定,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公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
邀請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