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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鳴
近日,安徽宿州一則尋找導盲犬的消息引發關注。
發布尋狗啟事的江先生稱,他在導盲犬訓練基地申請了3年,終于在今年2月獲得了自己的導盲犬。但在9月4日,導盲犬被人“順走”。
據澎湃新聞報道,一名騎電動車的男子叫狗上車,“狗就上他的車了”。江先生家離狗狗走失地隻有幾十米,狗平時不亂跑,他說,“不知道昨天怎麼回事,也不知是這個人引誘還是怎麼回事。”
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這隻導盲犬比平時自己養的寵物狗還要溫順、聽話。騎車的男子,手一招,一下子這個狗就自己跳上車去了,“誰領就跟誰走”。
好在,9月6日上午,江先生從派出所領回了自己的狗。警方告訴他,有人将狗送到了其他鎮的派出所。江先生對九派新聞表示,如果處罰偷狗的人,要看警方。
據報道,2010年,在中國導盲犬大連培訓基地,訓練每條專業的導盲犬成本核算是約12萬元,但随着物價上漲,犬糧、醫療人員等成本增加,目前約為20萬元。江先生是從大連基地申請到的導盲犬,該基地工作人員也對媒體表示,該犬的訓練成本約為20萬。
價值不菲的導盲犬被順走,“順走”犬隻的男子是否會入刑,是否按盜竊罪論處呢?對此,九派新聞聯系律師解讀該事件。
【1】如在主人家門口故意牽走,便構成盜竊罪
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劉文華律師表示,從披露的案情來看,導盲犬是被人趁人不備故意牽走還是走失後被人撿獲,尚不明确。趁人不備故意牽走他人的導盲犬構成盜竊罪,拾獲收留走失的導盲犬則不構成盜竊罪。當事人在尋狗啟事寫的是“走失”,該表述如果屬實,便能排除盜竊罪。
劉律師稱,“如果是盲人和導盲犬在一起,導盲犬是被牽走還是走失,盲人自己也不一定清楚,是否存在盜竊最終還是要看證據。”
其稱,一旦導盲犬是被人故意牽走,行為人構成盜竊罪。通常而言,被盜物品的金額越大,量刑越重。被盜物品的價值,都要通過價格評估來确定。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楊恩雄律師表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财物。而侵占罪是指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将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判斷财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判斷盜竊罪還是侵占罪的關鍵。例如,張三在路上看到一個公文包躺在地上,四周沒有人,他将公文包裡面的三萬元據為已,該行為屬于侵占。李四看見一個公文包掉在地上,旁邊站着王五,他将公文包拿走,此時,李四構成盜竊罪。
楊恩雄律師認為,一般來說,在别人家門口的狗,可以認定為由該戶主人所占有,因此,不考慮狗的價值,“順”走狗的人構成盜竊罪。
【2】如果狗是被盜竊的,具體刑罰存在争議
一隻狗狗價值20萬,如果“順”走狗的人沒有認識到這隻狗的價值,應按何數額進行量刑?
劉文華律師表示,實踐中确實有這樣的情況,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被盜物品,最終卻被鑒定出天價,導緻行為人背負很重的刑罰。
劉文華律師認為,本案的導盲犬外觀上像普通犬隻,但價值20萬,行為人面臨的基準刑罰是3-10年。
其表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要對被盜物品最終的實際價值負責,無論行為人盜竊時能否完全預見被盜物品的價值。其中的基本原理是,盜竊行為人對被盜物品的全部價值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對非法占有超預期價值的财物具有“放任的故意”。
而楊恩雄律師則認為,犯罪嫌疑人隻有盜竊普通狗的故意,犯罪數額應該以普通狗的價值為準。
楊律師稱,該案與王珞丹價值1萬柯爾鴨被偷事件類似。其認為,偷鴨的婦女将一隻價值上萬的鴨子當成一隻價值一百左右的鴨子偷走,明顯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她隻有盜竊普通鴨子的故意,即使鴨子鑒定價格有1萬元,也不應認定構成盜竊罪。”
其曾舉例——2003年發生在北京的天價葡萄盜竊案。該案案情為,張三等人到某果園盜竊了幾十斤葡萄,案發後發現原來這些不是普通的葡萄,而是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投入40餘萬元的科研葡萄,經評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1220元。該葡萄一時被人們稱為“天價”。
針對此案,出現了兩種觀點:1、張三等人不構成犯罪,他們并不知道葡萄的價值;2、張三等人主觀是盜竊,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楊恩雄律師認為,如果對張三等人按盜竊40萬進行量刑,明顯是不公平的,他們隻有盜竊普通葡萄的故意。該案件後面經過重新鑒定,葡萄價值為376元,檢察院決定對他們不予起訴。
針對該案件,犯罪嫌疑人将一隻價值20萬的導盲犬當成一隻價值幾千元左右的普通狗偷走,明顯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隻有盜竊普通狗的故意,犯罪數額應該以普通狗的價值為準。”楊恩雄律師說。
楊律師還稱,關于民事賠償,培養一條導盲犬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狗的主人可以就該成本向偷狗者主張,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來源:九派新聞
責任編輯:彭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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