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4、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産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由總公司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