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時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财産,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财産出資結清的,此時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