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緻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于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