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行政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