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24小時内,将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在一個記分周期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24小時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