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法》明确規定,對于并購和收購之後的企業債務承擔問題,如果公司進行了合并或者收購,那麼原有公司所負的債務将不再由自己獨立承擔,而是由并購或者是收購之後的公司進行承擔。這也可以叫做債務的繼承。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我國的《公司法》明确規定,對于并購和收購之後的企業債務承擔問題,如果公司進行了合并或者收購,那麼原有公司所負的債務将不再由自己獨立承擔,而是由并購或者是收購之後的公司進行承擔。這也可以叫做債務的繼承。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