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的區别:
1、實施主體不同。提醒談話的實施主體為有關黨組織負責人,其出處是《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所以開展提醒談話的同志必須是該黨組織的負責人而不能是其他同志;談話提醒的實施主體是紀委監委,具體工作中可以是委機關負責同志,可以是相關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可以是派駐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亦可以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委托有幹部管理權限的同志進行,其實施主體相對提醒談話而言範圍更廣。
2、适用情況不同。在問題的輕重程度上,提醒談話是針對黨員幹部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而談話提醒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針對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一定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提醒談話是“打預防針”,而談話提醒是“生病打針吃藥”;在适用對象上,提醒談話的對象小于談話提醒的适用對象範圍,前者針對黨内的領導幹部,其身份是黨員領導幹部,後者涵蓋範圍較廣,可以理解為不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亦包括普通黨員、一般幹部、行使公權的工作人員等。
3、表現形式不同。提醒談話是黨内監督的一種形式并非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是紀檢監察機關了結問題線索的方式之一,而且是針對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确實存在模糊提醒談話與談話提醒表現形式的問題,由于暫沒有統一材料形式要求易造成提醒談話與談話提醒使用同一類材料格式的現象,即兩類談話均以談話筆錄形式呈現或均以相同的表格形式記錄。作為紀檢紀檢監察機關,談話提醒是使用較多的方式,其表現形式可以是談話筆錄、談話記錄或專門的談話提醒表,承辦的單位應該是紀檢監察組織或相關職能科室;而提醒談話的形式可以是工作記錄、談心談話表等,需要注意的是其承辦單位應該是有關黨組織,人員則應當包括該黨組織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