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1994年稅制改革,省級以下國、地稅系統分設。
1、國稅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證券交易部分)、中央稅的滞補罰收入、車輛購置稅。
2、地稅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産稅、煙葉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企業所得稅(除國稅征管部分)、印花稅(除國稅征管部分)、、地方稅的滞補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