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緻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緻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