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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内容
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内容
更新时间:2024-12-27 08:39:25

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内容?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内容?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内容(一文讀懂失業保險)1

失業保險具體有什麼内容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1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1.1 普遍性

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确定适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隻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适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1.2 強制性

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内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3 互濟性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 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内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 互濟功能。

2 失業保險基數

2.1 單位繳費基數和費率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駐魯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應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的 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他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2%繳納失業保險費。

2.2 個人繳費基數和費率

參保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 1%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3 失業保險轉移的程序

3.1 失業保險轉移的政策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258 号)、《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8 号)

3.2 失業保險轉移的辦理程序

在職職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内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标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3.3 失業保險轉移的辦理時限

受理當日内辦結。

4 職工失業保險條件及登記

4.1 職工失業保險條件

(一)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2 職工失業保險登記

(1)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因各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在 7個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單位按現行勞動管理體制(市屬或區屬)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退工登記手續。

(2) 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用人單位遞交材料 3 個工作日之内辦妥

退工登記手續,收下該職工的《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并在第 8 頁上相應欄目内登記蓋章,審核《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并在表上确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标準和期限,在《就業登記證》第 18 頁起的相關欄目内作記載蓋章;收下該職工的人事檔案,并在《職工退工(失業)後檔案轉移保管表》作記載蓋章。

(3)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發給《職工失業證明書》和《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業指導教育通知書》兩聯單,并在下半聯注明應參加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定期組織的就業指導教育的時間和地點,委托用人單位轉發失業人員本人。

(4)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将《職工失業證明書》兩聯單交給失業人員本人,并告知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結果,通知其按《蘇州市市區失業人員職工指導教育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職業指導教育。

(5) 失業人員隻有參加過職業指導教育,方能持蓋有專門印章的《職工失業證明書》到戶口所在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取回《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

5 辦理失業保險的流程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 60 日内,持

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 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并從辦理失業登記 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 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托親屬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 取證》、《求職證》、《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 為領取。

具體說來,辦理失業保險的具體流程:

5.1 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5.1.1 辦理依據

1、《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8

号令)

2、《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大連市政府 5 号令)

5.1.2 辦理條件

1、法定勞動年齡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3、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履行交費義務滿一年的。

5.1.3 辦理憑證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 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的請攜帶)

5.1.4 辦理程序

1、自失業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複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超過 60 日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5.1.5 辦理結果

1、審核未通過:告知其原因。

2、審核通過:工作人員為申請失業登記人員核定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

5.2 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5.2.1 辦理依據

1、《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8

号令)

2、《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大連市政府 5 号令)

3、《關于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開展定向就業培訓的通知》(大勞服字[1999]59 号)

5.2.2 辦理條件

1、按規定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2、已參加定向就業培訓或符合免培訓條件(已辦理免培訓手續)的。

5.2.3 辦理憑證

《失業證》、《身份證》

5.2.4 辦理程序

1、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個月起,第一個月的11-20 日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以後每個月都必須在 11-20 日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審驗。在規定期限内沒有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

2、在《失業證》上加蓋“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印章;

3、在市失業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為其做“審驗登記”處理。

6 失業保險參保範圍

政策規定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人員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7 失業保險的罰則

1.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2.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緻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 下崗幾年的居民還能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

近日,市民王女士緻電本網稱,2001 年,她從彙川區某廠下崗後,一直沒有找到工作,生活比較困難。她想咨詢一下,像她這樣下崗幾年的居民還能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

帶着王女士的問題,記者與遵義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取得了聯系。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居民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根據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持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證明;繳費登記卡;失業登記證明;失業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同時,工作人員還表示,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有一定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材料。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王女士已經下崗多年,超過了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期限,所以,她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

9 失業保險的構成

失業保險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隻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後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10 失業保險費的計算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 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 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确繳費的範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征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内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确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 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 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确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産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确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緻。

上述工資總額,包括了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部分,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農民合同制工人流動性較強,且離開原單位後可以回鄉務農,有一定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辦法較為可行。對農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辦法,既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與目前尚不具備城鄉一體、待遇統一的現實相适應,這是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

11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 資總額的 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 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 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内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 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12 失業保險費的領取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 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 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 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 保險費。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願離職而導緻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将自願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範圍之外。《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将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範圍之外。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 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确認其資格, 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業人員享受 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 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實現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 就業崗位,同時,發展和完善就業服務事業,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服 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設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争就業的能力。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就業權是勞動 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否就業應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選擇。失業人 員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樣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失業人員有選 擇就業或不就業的自由。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争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标準。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其申請,并告知其拒絕的理由。

13 失業保險費一次性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 24 個月),作為扶持生産資金。

14 如何依法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失業保險争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失業保險争議,屬于勞動争議的範疇(而非行政争議),應當根據勞動争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比如,依據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若本人認為單位的代扣代繳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與單位發生争議等。

《勞動法》和《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是處理勞動争議的法律依據。根據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失業保險争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 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 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有什麼後果?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28 條的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16 對于農民合同制工人有怎樣的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 1 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标準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7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誰領取,有什麼相關義務?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18 從何時開始計發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 10 日内,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将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19 繳失業保險有必要嗎?

失業保險,就是當你失業了,可以到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那裡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 1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大多數會覺得這個制度太好了,這樣就不擔心失業了,因此很多員工都贊成他們的單位參加失業保險。但是你轉頭想一想,如果你從不失業,這個失業保險金不就白繳了嗎?從某一層面看,它隻是政府将強制性地轉移個人财産這種行業制度化了而已。

我們可以用另外兩個險種來對比細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你去看病可以用醫療保險金來付費;養老保險,退休後你可以拿退休金。可 以肯定的是,人總有生病的時候,尤其有得了大病付不起費的風險,所以, 參加醫療保險是明智的;人總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參加養老保險為未來 儲蓄一下也是可行的。但失業在一個人的一生中并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 上是什麼大風險,很多人可能在一個單位奉獻一輩子,或者從一個單位跳槽 到另一個單位,根本就談不上是失業,那繳失業保險金有必要嗎?

失業保險的根本作用在于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暫時的救濟,可是, 一個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暫失業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濟嗎?他失業了,并不意味着他沒錢吃飯,而且對于沒飯吃的人,一般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 為他提供幫助。再者,他失業可能是犯下錯誤照成單位受損,被老闆炒鱿魚 的或者其它。其實我們該不該思考,這樣的機制實際是在阻礙失業者的進取 和社會的進步?

筆者認為,政府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确實有社會壓力 和經濟困難又較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人們提供某些救濟,隻有在這個意義上,政府的明條慣例才有人道依據。在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那些無依無靠者提供生存救濟的基礎上,失業保險幾乎成了多此一舉的險種。再說了,這要麼減少了個人所得,要麼給用人單位增加了成本。

我們是不是應該重新思考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

20 具備怎樣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 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 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關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的情形,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 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21 職工失業後,關于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需要履行什麼手續?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22 失業人員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 7 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23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履行什麼手續?

首先,要在法定期限内申領,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6 條

的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其次,要填寫相關表格并出示證明材料,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4 失業人員在領取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對其家屬有什麼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交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關于滞納金數額,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25 在怎樣的情形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15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6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多長?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 1 年不足 5 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12 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 5 年不足 10 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18 個月;累計繳費時間 10 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24 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24個月。

27 如何核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 下列原則确定:(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 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 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24 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

28 失業保險金采取怎樣的标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29 失業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享受什麼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0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有什麼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9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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