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般清算組一般由下列人員組成:
1、終止清算企業的出資單位有關人員。
2、終止清算企業為公司各級全資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财務、人資、運檢、 物資、經法、審計、監察等部門有關人員。
3、終止清算企業為公司各級控股企業的,股東或股東會确定的人員。公司所屬國有産權持有單位應根據股東權利,正确參與清算組工作。終止清算企業有關人員。
4、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有關專業人員。
5、有關法規明确規定或人民法院明确指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