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協商的主要形式包括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
1、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企業的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代表依法依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開展集體協商,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單獨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
2、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以行政區域為單位(如鎮、區、街道、村、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由區域工會組織與相應的區域企業組織或區域内企業方推選産生的代表,依法依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開展集體協商,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區域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
3、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在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由行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同級企業代表組織或企業代表,依法依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開展集體協商,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簽訂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