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公司都規定,無故曠工三到五天,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若依此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