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失控不一定會被判刑,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複》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
1、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複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因此,納稅人正常經營且存在真實交易的,增值稅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一方面應該按照要求将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另一方面及時聯系銷貨方,核實其造成發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經稅務機關相關流程核實後,将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屬于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督促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實已申報并繳納稅款後,也将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發現銷貨方存在違規行為或拒不履行其納稅義務的,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舉報,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