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方的婚前債務屬于其個人債務,離婚時也是由其個人償還,債權人隻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得向其配偶主張。但是,之所以認定一方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是因為我們自然地推定婚前債務系用于一方個人發展。也就是說,如果婚前債務用于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了家庭日常開銷,則此筆債務的性質也應當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其都有清償義務。這裡所說的“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義務”,是指:對外,夫妻雙方對債權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對内,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進行等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