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于現在三個類型的官:國家副總理、常務副省長、副縣長。
1、國家副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2、常務副省長分管省政府常務工作。分管部門和工作根據常務會議議定的分工執行。
3、副縣長在縣長領導下協助縣長完成日常工作。常務副縣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他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某一方面工作。
相當于現在三個類型的官:國家副總理、常務副省長、副縣長。
1、國家副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2、常務副省長分管省政府常務工作。分管部門和工作根據常務會議議定的分工執行。
3、副縣長在縣長領導下協助縣長完成日常工作。常務副縣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他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某一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