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複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相關條文:
1.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内送達控告人。
1、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複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相關條文:
1.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内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