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改房的繼承規定?“房改房”也成已購公有住房此類房屋是特定曆史條件的産物,是對當時城鎮職工的一種住房補貼福利因1994年前,住房尚未完全商品化,因此大多是單位分配房屋,産權仍屬單位或者國有後由于住房商品化改革,由個人出資買斷房屋産權,由個人享有房屋所有權房改房一般會通過計算購房人的工齡給予折扣,以比較低的價格購買該公有産權房屋,取得所有權那麼存在一系列問題,房改房的産權歸屬于購房人個人還是夫妻雙方?如果僅用了夫妻雙方的工齡,但另一方在購房時已經去世怎麼辦?工齡部分是否能折算成房屋份額?,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關于房改房的繼承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于房改房的繼承規定
“房改房”也成已購公有住房。此類房屋是特定曆史條件的産物,是對當時城鎮職工的一種住房補貼福利。因1994年前,住房尚未完全商品化,因此大多是單位分配房屋,産權仍屬單位或者國有。後由于住房商品化改革,由個人出資買斷房屋産權,由個人享有房屋所有權。房改房一般會通過計算購房人的工齡給予折扣,以比較低的價格購買該公有産權房屋,取得所有權。那麼存在一系列問題,房改房的産權歸屬于購房人個人還是夫妻雙方?如果僅用了夫妻雙方的工齡,但另一方在購房時已經去世怎麼辦?工齡部分是否能折算成房屋份額?
一般來說,已購公有住房的歸屬與商品房差異不大。原則上來說,隻要進行房改售房時,仍在夫妻存續期間,購買後依法取得産權的,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實踐中,出現更多的情況是,房改售房時,配偶一方已經去世,健在一方購買房屋的同時使用了已購配偶一方的工齡。這種情況下,原則上産權應當歸屬健在一方。因購買房屋時,一方已經去世,不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再取得物權。但是這并不是說,已故配偶的工齡就不具備任何價值。工齡本身在購買房屋時确實折抵了一部分購房款,因此具備一定經濟價值,現在法院主流觀點認為,該部分價值可以對應一部分财産性權益,折算成折價款。北京高院曾就該問題出台過解答明确了該部分财産性權益的計算方式,結合購房時市場價值、現市場價值以及工齡多少可以對這部分權益予以計算。這部分權益可以在繼承時一并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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