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按以下流程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保證金按以下流程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