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内購置規定的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直接稅範疇。
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産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
【提示】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車輛,用途是自用時,才可能繳納車輛購置稅。并且納稅人是車輛的購置方,銷售方不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包括兩輪、三輪和輕便摩托車)、電車(包括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挂車(包括全挂車和半挂車)、農用運輸車(包括三輪和四輪)。
2、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的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一)購買自用的車輛的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計算
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産車和購買進口車,這裡所謂購買進口車并不是指自行進口車輛,而是指購買别人進口的車輛,比如從貿易公司購買自用的進口車輛。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和價外費用組成。
【提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緻的。
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确定計稅價格時,注意以下問題:
1.購買者随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應作為購車價款的一部分,并入計稅依據中征收車輛購置稅。
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應作價外費用并入計稅依據中計稅。
3.凡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購買者支付的價費款,應并入計稅依據中一并征稅;凡使用委托方票據收取,受托方隻履行代收義務和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應按其他稅收政策規定征稅。
4.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發票金額中含增值稅,計算應納車輛購置稅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全部價款 價外費用)/(1 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5.購買者支付的控購費,屬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性收費,不并入計稅價格計稅。
6.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具收取的有關費用,應屬于經營性收入,企業在代理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給有關部門的費用,企業已作經營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項費用并在一張發票上難以劃分的,應作為價外收入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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