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買!買!
雙十一又雙叒叕來了,各大品牌商的優惠活動紛紛上線,“買一送一”、“全場滿減”、“關注店鋪參與抽獎”......商家們的促銷三部曲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優惠活動是好,但是期末整理賬目時,賣貨商家的财務人員就要頭大了,促銷活動下的商品售賣應該如何計算繳納稅款?
今天我們就和大家一起看看雙十一的稅務攻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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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方式一:買一送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确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号)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将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确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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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方式二:全場滿減
全場滿減實際上屬于折扣方式銷售貨品,一起來看看滿減情況下各類稅種的計算要點吧~
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号)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号)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确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号)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确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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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方式三:關注店鋪參與抽獎
雙十一購物節,許多商家除了在商品價格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力度,同時也會組織消費者關注店鋪參與後續的抽獎活動。
那麼,這種行為需要繳稅嗎?
這種贈送禮品的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也是需要按規定申報的哦~
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現在,大家對雙十一活動的稅款計算方法都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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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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